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劃定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特通告如下:
一、從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在下列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如下:
(一)靈川縣及臨桂、象山、秀峰、疊彩、七星、雁山區六個城區全境;
(二)全州縣、興安縣、永??h、陽朔縣、灌陽縣、龍勝各族自治縣、資源縣、平樂縣、荔浦市、恭城瑤族自治縣的縣(市)城鎮及部分毗鄰鄉鎮和重點鄉鎮全境(詳見附件)、工業園(集中)區;
(三)桂林經濟技術開發區;
(四)桂林漓江風景名勝區。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可以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一)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二)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以內無預拌混凝土供應,或者施工現場五十公里范圍以內無預拌砂漿供應的;
(三)因道路、場地等客觀原因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在 150 噸以下或者房屋建設面積在 500平方米以下的;
(五)搶險救災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等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四、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六、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和質量監管,對不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責令改正。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負責該轄區的市、縣(市、區)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或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依規查處。
附件:相關縣(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范圍明細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17 日
電話:0773-2850616 傳真:0773-2850616 0771-5516926 郵箱: guangxijiahu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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